问题 | 上海积分居住证办理条件 |
释义 | 1、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在线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或登记地区人才服务中心申请积分。 2、上海居住证积分新政最大变化是,居住证持证人在申办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时,申请当月应处于就业及缴纳本市员工社会保险状态,且前12个月内累计缴纳本市员工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不含补缴)。 3、本市单位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属于申请积分对象。 一、申办材料 (一)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 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 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网上打印件); 3.持证人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 4.劳动(聘用)合同; 5.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磁卡。 二、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当提供与《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 1.学历学位证书,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证书。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历、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毕业证书申请积分的,需提供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等学籍材料,或其他可以证明其教育经历的相关材料。 2.职称职业技能证书,持证人按照国家规定经统一考试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注册类的须在注册有效期内);或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按照国家规定经评审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在外省市工作期间获得的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证书,通过本市技能核验的,视同在本市获得。 3.社会保险个税证明,持证人在本市缴纳员工社会保险证明(缴费基数和年限由社会保险系统提供,个人免于提供)以及最近6个月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1、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在线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或登记地区人才服务中心申请积分。 2、上海居住证积分新政最大变化是,居住证持证人在申办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时,申请当月应处于就业及缴纳本市员工社会保险状态,且前12个月内累计缴纳本市员工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不含补缴)。 3、本市单位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属于申请积分对象。 三、、申办材料 (一)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 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 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网上打印件); 3.持证人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 4.劳动(聘用)合同; 5.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磁卡。 (二)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当提供与《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 1.学历学位证书,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证书。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历、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毕业证书申请积分的,需提供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等学籍材料,或其他可以证明其教育经历的相关材料。 2.职称职业技能证书,持证人按照国家规定经统一考试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注册类的须在注册有效期内);或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按照国家规定经评审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在外省市工作期间获得的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证书,通过本市技能核验的,视同在本市获得。 3.社会保险个税证明,持证人在本市缴纳员工社会保险证明(缴费基数和年限由社会保险系统提供,个人免于提供)以及最近6个月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法律依据】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并参加本市员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第五条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第十条 基础指标和加分指标中,同一单项指标的积分不重复计算,取该单项指标的最高分。减分指标中单项指标的扣减积分,按照扣减项目进行累计扣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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