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浙江公积金提取条件是什么
释义
    法律分析: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出国、出境定居的;户口迁出本市、县行政区域,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工其他住房消费的,可以提取公积金。
    法律依据:《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
    (一)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五)出国、出境定居的;
    (六)户口迁出本市、县行政区域,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七)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工其他住房消费。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中的储存余额。
    第二十二条 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资金,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储存余额尚不足的,可以提取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3 12:0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