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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承诺转质?
释义
    承诺转质又叫同意转质,是指质权人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或他人的债务,以其占有的质押物为第三人再设定质权的行为。承诺转质的成立,应当具备下列的条件:第一,质权人转质时必须经出质人的同意,即得到出质人的承诺。第二,转质人和转质权人必须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这是转质成立的有效要件。第三,转质人必须将质物移交给转质权人占有。第四,质权人设定转质必须有被担保的债权存在。
    一、股权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指股权质权人在其债权清偿期届满没有受偿时,有权转让其所占有的股票、股份,并从其价款中优先受偿,这种优先受偿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质权人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于出质人的其他债权人受清偿。
    2、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优先于后位的质权人优先受偿。
    我国《民法典》对能否在同一质物上设定两个或两个以上质权未做明确规定,但就股权质押而言,我国民法典并未要求必须转移占有,而是要求以进行登记为生效要件。所以,只要后顺序质权人同意,在股权上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质权是允许的,这样可以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充分发挥股权的担保功能,但在实现质权时,前位的质权人有优先于后位的质权人受偿的权利。
    3、质权人就出质股权所生孳息,有优先受偿权。
    股权变价的方法主要有三种,即折价、拍卖和变卖。值得注意的是,因质权人于质权实现时得将股票、股份折价是质权人的权利而非义务,因此出质人不能强求质权人折价。然而因股票的跌价,不仅危害质权人的权利,同时也害及出质人的利益,因此于股票跌价时,若质权人不将股票变价,出质人以另行提供担保而要求取回股票以将其变价时,质权人应当同意。否则,质权人若拒绝返还股票,则构成权利滥用,应赔偿出质人因此而受的损失。
    由此可见,质权人其实就是等同于能够对债务方抵押的这些物品进行处置,拍卖以后得来的款项质权人是有权利优先享有的。但是质权人能够处置这些物品的前提必须是债务方没有及时偿还能力。
    二、抵押权留置权质权区别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该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转移给债权人占有,以之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和质权的区别如下:
    1、先押后质
    如先设立抵押权并经登记,抵押权效力优先。如先设立的抵押权没有登记,后设立的质权效力优先。
    2、先质后押
    出质人先设定质权又以质物作抵押,如后设立的抵押权没有登记,质权的效力当然优先于抵押权,因为此时抵押权本身设定在后,且对质权无对抗力。如后设立的抵押权经过登记,登记了的抵押权的效力优先。
    3、同时质、押
    动产抵押权的登记与质物的转移占有同时发生,权利同时设立,效力平等,顺序相同,按照各自担保的债权比例受偿。没有登记的动产抵押权因欠缺对抗力,故其效力弱于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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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4 8:4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