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分为三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可以从事下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一)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二)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三)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证券公司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通过该客户的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证券公司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客户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将客户资产交由具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法人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进行托管,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证券公司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签订专项资产管理合同,针对客户的特殊要求和资产的具体情况,设定特定投资目标,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设立综合性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法律依据: 《证券公司开立客户账户规范》 第二条 证券公司依照法律法规为客户开立账户适用本规范,但证券公司代理登记结算机构开立账户,应遵循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开立客户账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