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5年。理财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在15年以上。托管经营是指出资者或其代表在所有权不变的条件下,以契约形式在一定时期内将企业的法人财产权部分或全部让渡给另一家法人或自然人经营。 托管银行应对每只理财产品开立什么账户:托管账户,为每只理财产品开设独立的托管账户,不同托管账户中的资产应当相互独立。 1.资产保管: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财产。 2.账户开立:为每只理财产品开设独立的托管账户,不同托管账户中的资产应当相互独立。 3.资金清算:按照托管协议约定和理财产品发行机构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4.会计核算与估值:建立与理财产品发行机构的对账机制,复核、审查理财产品资金头寸、资产账目、资产净值、认购和赎回价格等数据,及时核查认购、赎回以及投资资金的支付和到账情况。 5.投资监督:监督理财产品投资运作,发现理财产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合同约定进行投资的,拒绝执行,及时通知理财产品发行机构并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6.信息披露:办理与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保存记录:理财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15年以上。 法律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托管,是指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办理清算交割、复核审查净值信息、开展投资监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 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 未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机构,不得从事基金托管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