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第一条,为了调整信托关系,规范信托行为,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托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第三条,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民事、营业、公益信托活动,适用本法;第四条,受托人采取信托机构形式从事信托活动,其组织和管理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第五条,信托当事人进行信托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律,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