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士官转业到配偶地要求 |
释义 | 法律分析:军队干部转业的安置明细 1.转业干部一般由原藉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2.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自主择业的; 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因战因公致残的。 法律依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 2.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 3.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4.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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