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发现弃婴应立即报警,不得自行收留和处理。警方在查找弃婴父母和其他监护人信息、公告寻找无果后,将弃婴送至指定儿童福利机构临时代养,户口由福利院申办,领养需走合法程序。具体程序如下:收养人可以先到发现弃婴当地的公安机关报案,取得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报案证明;之后到经常居住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开具夫妻的生育状况证明和无子女的证明。同时,还必须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取得该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并到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具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最后持上述证明及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到弃婴发现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