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第一步,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缴纳证件工本费。其中,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 第二步,异地受理点受理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申请后,及时将受理信息传送至申请人户籍地公安机关,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及时审核签发。 第三步,居住地公安机关接到经审核签发的制证信息后,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制作与核验发放,申请人凭领证回执到受理点领取证件。换领证件的,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法律依据:《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工作十条准则》第一条 异地受理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申请人需交验下列身份证件之一: (一)居民户口簿; (二)居民身份证(仅限居民身份证换领); (三)机动车驾驶证、护照等公安机关签发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受理地公安机关要以全国人口基本信息资源库数据信息为准,严格核验申领人身份信息。 《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工作十条准则》第二条 证明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需交验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一)居住证; (二)在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的,可提供公安机关核验过的登记材料; (三)证明合法稳定就业的,需提供劳动合同、工商执照等相关材料; (四)证明合法稳定就学的,需提供经教育部门注册的学生证或学籍证明等相关材料; (五)证明合法稳定居住的,需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