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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质押和质权的区别是什么
释义
    质押是一种债的担保方式,债权人以这种方式取得的权利叫质权。
    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移转某项财产的占有,并由后者掌握该项财产,以作为前者履行某种支付金钱或履约责任的担保。当这种责任履行完毕时,质押的财产必须予以归还。
    质权是债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的情形时,得就债务人或第三人转移占有或经登记而供担保的动产或权利之变价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一)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二)权利质押:一般是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担保。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一、质押必须有债权债务关系吗
    质押必须有债权债务关系,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
    二、民法典质权人不再占有是否还有质权
    如果是动产质权,则质权人不再占有,就没有质权;如果是权利质权,只要登记了,即使质权人不再占有,也还要质权。根据法律规定,质权设立,能交付的交付时候设立,不能交付的,登记时候设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第四百四十一条【有价证券出质的质权的设立】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设立及转让限制】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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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7 1:4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