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工人档案不能直接自己拿着。工人在用人单位就业的,人事档案由用人单位管理;劳动者灵活就业的,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 法律客观: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第六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包括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授权的单位。其他任何未经授权的单位不得开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人事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