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职称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和其他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大致职称有法学院的教授、副教授,仲裁机构的初、中、高级仲裁员、律师事务所的初、中、高级律师,公证处的初、中、高级公证员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十一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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