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子女。 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 三、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 四、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军人的子女。 五、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军人的子女。 六、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空勤军人的子女。 七、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军人的子女。 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报考高校,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十六条 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高等学历教育应当符合下列学业标准: (一)专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基本技能和初步能力; (二)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硕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相应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博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和实际工作的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