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顶包构成什么罪 |
释义 | 包庇罪 专业分析 属于包庇罪。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顶替他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是属于对犯罪人员进行包庇的行为,会构成包庇罪的,并且对被顶替者追究刑事责任。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行为人替他人顶包犯罪的,可构成包庇罪。如果行为人为犯罪的人作假证明包庇的,可构成该罪,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则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广东商合律师事务所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犯罪对象是各种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窝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为。窝藏,是指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是使司法机关不能或者难以发现犯罪的人,因此,除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外,向犯罪的人通报侦查或追捕的动静、向犯罪的人提供化装的用具等等,也属于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在司法机关追捕的过程中,行为人出于某种特殊原因为了使犯罪人逃匿,而自己冒充犯罪的人问司法机关投案或者实施其他使司法机关误认为自己为原犯罪人的行为的,也应认定为本罪。包庇,应限于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掩盖犯罪人。窝藏、包庇的犯罪人,是指已经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既包括犯罪后潜逃未归案的犯罪人,也包括被司法机关羁押而脱逃的未决犯与已决犯。 (三)主体要件 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明知,是指认识到自己窝藏、包庇的是犯罪的人。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明知是犯罪人的,当然成立本罪;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不明知是犯罪人,但发现对方是犯罪人后仍然继续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也成立本罪。 根据本条的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以本罪论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98 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在此找人“顶包”,属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原因,并因此要求保险公司理赔的,为保险诈骗,“顶包”者则可能以共犯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为包庇罪。包庇的行为危害极大、破坏现场、延误救治,侵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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