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煤矿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
释义 | 权利: 1、安全生产知情权; 2、参与安全生产管理权; 3、安全生产监督权; 4、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权; 5、停止作业避险权; 6、拒绝违章指挥权; 7、批评、检举、控告权; 8、工伤保险赔偿权。 义务: 1、必须奠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2、必须遵守劳动纪律。 3、及时报告和处理险情,积极参加抢救事故。 4、必须接受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规定煤矿企业应当免费为每位员工发放煤矿员工安全手册。煤矿员工安全手册应当载明员工的权利、义务,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情形和应急保护措施、方法以及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电话、受理部门。规定有关部门和机构对被责令停产整顿和关闭的煤矿,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告。这样规定,有利于增加透明度,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形成全社会监督煤矿安全生产的机制。明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投资入股煤矿,对违反者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有利于制止安全生产领域的腐败行为。 预防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有什么具体制度和措施 1、关闭现有科学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止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煤矿。规定煤矿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该煤矿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有关部门、机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论证结论,作出是否关闭煤矿的决定,并组织实施。 2、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针对目前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缺乏基本的煤矿安全生产知识,特别是煤矿农民工增多的突出问题,特别规定强调煤矿企业必须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经教育、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下井作业,并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3、带班下井制度。为了促使煤矿企业负责人和有关管理人员了解掌握煤矿井下的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生产隐患,特别规定明确规定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应当轮流带班下井,并建立下井登记档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五十三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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