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果有人拍短视频,短视频配文用了小说里的一句话但是并没有标明出处算不算侵权? |
释义 |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原作者或权利人的许可,在短视频配文中使用小说中的一句话且未标明出处可能构成侵权行为。侵权的关键在于是否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即是否构成对原著作物的未经授权的使用。在这种情况下,未标明出处可能被认为是对原著作物的不当使用,可能损害原作者的权益。 法律分析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原作者或权利人的许可,在短视频配文中使用小说中的一句话且未标明出处可能构成侵权行为。侵权的关键在于是否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即是否构成对原著作物的未经授权的使用。在这种情况下,未标明出处可能被认为是对原著作物的不当使用,可能损害原作者的权益。因此,建议在使用小说中的一句话时,应当标明出处或获得权利人的授权,以避免侵权纠纷的发生。如果未经授权使用并被原作者或权利人发现,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和侵权索赔。因此,为避免侵权风险,建议在使用他人作品时务必遵守著作权法的规定,尊重原作者的权益。 结语 合理使用他人作品是法律所允许的,但需遵循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个人学习、研究、欣赏作品时,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支付报酬,但需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且不得侵犯其他著作权人权益。在引用作品进行介绍、评论、新闻报道等情况下,也需遵守同样的原则。未标明出处或未获得授权使用小说中的一句话可能构成侵权行为,建议遵守著作权法规定,尊重原作者权益,以避免潜在的法律责任和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五十二条 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者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物品和网络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三百六十七条 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四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第四十七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 (三)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不得影响、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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