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按需取用:公司各部门按预计所需领取一定数额,支出后报销,多退少补; 2、按月结清:按月清算账目,前账未清,不得续支; 3、定额补足:公司各部门按照规章制度领取一定数额的备用金,支出后再补足原定额; 4、专款专用:如车旅费、零星采购费、零星开支费等,每一笔备用金都有专门的用途,不得挪用; 5、专项报账:公司各部门支取备用金后,根据各费用支出凭证向财会部门报帐后,才能领回所支出的备用金; 6、核算记账:公司设置单独的备用金账户,并制定备用金收、支日报表方便核算; 7、专人保管:备用金收支应有专人核查保管,出纳人员保管与备用金相关的各种票据。 备用金是事业单位、各型企业、各类机关或其他类型的组织机构拨付给内部部门或工作人员用作出差、零星开支等用的一种款项。备用金会有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要求必须专款专用,且不得转借,更不能挪用。公司各单位为本部门办理日常工作的小额开支,一般都需要保持相当数量的部门备用金,各单位根据本部门业务量的多少、办公规模的大小等等,提出备用金额度申请,备用金管理部门依据各单位的预估申请及实际业务情况审批备用金额度。备用金主要使用范围包括公司在职人员的小额支出,出差人员所需的差旅费,以及其他需要支付现金支出的方面等。 法律依据: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六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获得对外劳务合 作经营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银行缴存备用金。 第七条 备用金缴存标准为300万元人民币,以现 金或等额银行保函形式缴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