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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险合同可以变更受益人吗
释义
    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通过书面申请可以变更受益人。
    根据我国现行《保险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第41条又规定“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这两条规定说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指定受益人,也能对受益人进行变更,但变更受益人必须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批单变更方能产生法律效力。
    一、保险合同转让具备的条件
    第一,被转让的财产保险合同应是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否则当然不具备转让的前提。
    第二,转让双方就保险合同转让事项须达成一致,当然,也存在合同主体自身原因而导致的合同转让,如合同的主体是法人时,因法人的合并分立而导致的合同转让。
    第三,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四,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二、不得转让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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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7 19:5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