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庭审中判断证人的情绪状态是司法实践中一个常见的问题。但是,判断证人的面部表情是否符合其证言并不是一个可靠的证据,因为面部表情是主观的、可变的,并且容易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 法律依据: 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证人作证时应当真实、完整地回答问题,不得作伪证。证人能否作证,应当根据其认识事实的能力、记忆力、心理素质等因素综合判断。 2.《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所提出的事实有证据责任。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应当能够证明所依据的事实成立。 3.《证据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确凿性是评价证据价值的基本标准。证据的真实性是指证据内容与事实相符合,证据来源真实可靠。 因此,庭审中判断证人的情绪状态应当以证人的证言为主要依据,同时考虑证人的心理素质、记忆力等因素,并不能单纯以面部表情为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