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是否可以有适当的缓冲期? |
释义 | 依据《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有1-2周时间逐渐恢复原工作量。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风险提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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