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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国职业病方针是什么?
释义
    我国的职业病防治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通常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
    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
    职业病鉴定程序有哪些
    1、申请
    当事人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鉴定申请.鉴定申请需提供的材料包括:鉴定申请书,职业病诊断病历记录,诊断证明书,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审核
    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收到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要对其提供的与鉴定有关的资料进行审核,看有关材料是否齐备、有效.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全的,通知当事人进行补充.必要时由第三方对患者进行体检或提取相关现场证据.当事人应当按照鉴定委员会的要求,予以配合。
    3、组织鉴定
    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的专家,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在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的主持下,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当事人也可以委托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抽取专家,组成职业病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通过审阅鉴定资料,综合分析,作出鉴定结论.鉴定意见不一致时,应当予以注明。
    4、鉴定书
    鉴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被鉴定人的职业接触史;作业场所监测数据和有关检查资料等一般情况;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的主要争议以及鉴定结论和鉴定时间.鉴定书必须由所有参加鉴定的成员共同签署,并加盖鉴定委员会公章。
    5、异议处理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四条 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第十五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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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4:5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