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继承的意思是必须死了吗 |
释义 | 继承的意思也不是必须死,在被继承人失踪的情况下,达到一定条件也可以继承。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一、法定继承是原始取得方法吗 法定继承不是原始取得方法,而是属于继受取得。原始取得为最初取得,其既不以原所有权合法为前提,也不依原所有人的意志为转移,但其取得所有权必须有法定依据; 继受取得为传来取得,其知以原所有权合法为前提,故其所有权的取得通常应有合同依据。继受取得的方式主要包括买卖、赠与、互易、继承、接受遗赠等,具体如下: 1、买卖合同 民事主体双方达成协议,出卖人一方将出卖财产交给买受人一方所有,买受人接受此项财产并支付价款。通过买卖,由买受人取得了原属出卖人的财产所有权。 2、赠与、互易 赠与人自愿将其财产无偿转移给受赠人,一方以金钱之外的某种财产与他方的财产相互交换,也可导致所有权的移转。 3、继承遗产 继承人按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取得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4、接受遗赠 自然人、集体组织或者国家作为受遗赠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遗赠的指定,取得遗赠的财产。 5、其他合法原因 因其他合法原因,也可以取得或形成财产所有权,如参加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通过合股集资的方式组成合法经济组织,形成新的所有权形式。 二、房产继承一定要过世吗? 是的,被继承认不死,不存在继承这种法律行为。但是,为了追求继承而故意导致被继承人死亡的,失去继承权。这是法律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重要情形之一。1,继承是法律基本名词,民法典即关于自然人死后由其继承人对其财产权利和义务予以承受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见失踪和死亡宣告)的时间是继承开始时间,从此继承权开始具有实行的效力。在继承开始时,确定继承人的范围,确定继承遗产的范围和价值。如果是遗嘱继承,需要在这时认定遗嘱是否有效。关于继承权的时效也从此时开始计算。继承地点通常是被继承人的住所地。如果住所不明或主要财产不在住所地,可以财产所在地为继承地点。例如日本现行民法规定:继承在被继承人的住所开始,如果住所地不明或主要财产不在住所地,则以财产所在地为继承开始地点。苏联也规定继承发生的地点是被继承人的最后经常住所,如最后经常住所不明,则为遗产所在地或遗产基本部分所在地。 三、继承条件遗产继承是什么? 继承应当在被继承人(在房产继承中就是遗留下房产的人)死亡后才能发生 这是继承的首要条件。有的房产所有权人为了避免继承人在日后可能会因争夺房产而产生纠纷,在生前就将房产权交给继承人,如分给某个或各个子女,这也是合法的行为,但这不是继承,因为这时继承还没有开始,而是生前的赠与行为。 继承遗产的人应当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就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能作为继承人的继承人。 这是继承的第二个条件。被继承人如果立下遗嘱,将房产指定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是捐献给国家、集体,这也是被继承人处分遗产的方式,但这不是继承而是遗赠。 遗产应当是被继承人生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 这是继承的第三个条件。有的房产是共有的,如常见的夫妻之间的共有,当一方死亡以后,并不是所有的房产都成了遗产。这时,应当先将房产进行产权分割将属于被继承人配偶的份额(除有约定者外,一般应分出房产份额的一半)分割出来以后,再对遗产进行继承。 继承的形式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被继承人死亡后,如果生前立有遗嘱,或是曾经与某一社会组织或个人签订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当先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对遗产进行处理。没有遗嘱或协议的,则按法定继承处理。法定继承是依照法律的规定,由继承人按继承顺序、继承份额进行继承。 房产分割 房产的继承和分割与其他财产不同,房产虽然可以分割但这种分割是有限的,如不能把一间房屋分成许多份。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由继承人共同继承,作为共有的房产。如一定要分割时,可以采用作价分割的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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