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可以,但必须符合条件。 1、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并经财政税务部门确认后;纳税人通过其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可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时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2、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进行确认;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省级财税部门进行确认,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3、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致力于服务全社会大众,并不以营利为目的; (二)具有公益法人资格,其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符合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公益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节余主要用于所创设目的的事业活动; (五)终止或解散时,剩余财产不能归属任何个人或营利组织; (六)不得经营与其设立公益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具有不为私人谋利的组织机构; (九)捐赠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非营利公益性组织的分配,也没有对该组织财产的所有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