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国人在中国工作需交税吗? |
释义 | 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人纳税情况可以分为四种:一、有住所但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二、无住所但居住满1年且不满5年的个人;三、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四、外国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免税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需依照法律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也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律分析 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人,纳税情况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二、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5年的个人,从第6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免税规定 1、外国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免税规定外国驻华通讯社记者的工资薪金收入,应当依照外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征收。 2、如其要求免税,应在对等原则的基础上,即对方国家明确规定免征我通讯社记者个人所得税的,我方也免征其驻华通讯社记者的个人所得税。但必须通过外交途径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结语 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人纳税情况有几种,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的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以及外国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免税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第五条 使馆馆舍免纳捐税,但为其提供特定服务所收的费用不在此限。 使馆办理公务所收规费和手续费免纳捐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第十六条 外交代表免纳捐税,但下列各项除外: (一)通常计入商品价格或者服务价格内的捐税; (二)有关遗产的各种捐税,但外交代表亡故,其在中国境内的动产不在此限; (三)对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私人收入所征的捐税; (四)为其提供特定服务所收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第二十条 与外交代表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如果不是中国公民,享有第十二条至第十八条所规定的特权与豁免。 使馆行政技术人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如果不是中国公民并且不是在中国永久居留的,享有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所规定的特权与豁免,但民事管辖豁免和行政管辖豁免,仅限于执行公务的行为。使馆行政技术人员到任后半年内运进的安家物品享有第十八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免税的特权。 使馆服务人员如果不是中国公民并且不是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其执行公务的行为享有豁免,其受雇所得报酬免纳所得税。其到任后半年内运进的安家物品享有第十八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免税的特权。 使馆人员的私人服务员如果不是中国公民并且不是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其受雇所得的报酬免纳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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