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在第一监护人去世后处理相关事宜? |
释义 | 监护人的选择和职责 当第一监护人无法履职时,监护人的选择由相关亲属、朋友和当地机构决定。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人身和财产监护,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监护人有权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但对不动产的处置受限。为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一些国家设立监护监督人和专门机构。监护人在履职中需遵守法律规定,不得侵害被监护人的权益。 法律分析 一、第一监护人死亡怎么办?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二、监护人的职责是什么? 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人身监护和财产监护两个方面。对未成年人的人身监护,以教养、保护为目的。对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以保障其本人及社会的安全,并促其恢复健康为目的。至于财产监护,监护人得依法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监护人为法律行为。《民法典》规定:“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监护人在行使财产管理权时,得为被监护人的利益而使用或处分,但对不动产的处分,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中是加以禁止或严加限制的。为了防止监护人利用监护关系侵害被监护人的权益,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监护人不得接受被监护人的财产。有的国家在法律上还特设监护监督人,以保证监护人依法履行其职责,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利害有冲突时保护后者的权益,并设有监护法院等专门机构。 结语 当第一监护人去世时,根据相关规定,应由具备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其他亲属、朋友,需获得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同意。若存在争议,由未成年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不服指定可提起诉讼,由法院裁决。若没有符合条件的监护人,则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人身监护和财产监护两个方面,旨在教养、保护未成年人,并管理其财产。为保护被监护人权益,一些国家设立监护监督人和专门机构,确保监护人依法履行职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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