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食品污染物一般包括哪些 |
释义 | 食品污染物一般包括: 1、生物性污染物: (1)各种微生物引起的急性食源性疾患及各种传染病。例如:霍乱、伤寒、痢疾、肝炎等肠道传染病和虫媒传染病; (2)各种微生物引起的食物中毒。如: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金黄色葡萄球菌、蜡样芽胞、变形杆菌等中毒; (3)动物性毒物中毒(鱼肝、河豚、动物甲状腺等); (4)有毒植物中毒(扁豆、毒蕈、发芽马铃薯等)。 2、化学性污染物;化学性中毒包括: (1)金属、类金属及其化合物(铅、汞、镉、砷、磷); (2)农药(有机磷、有机氯、有机氟、毒鼠强等)。 3、放射性污染:食品可以吸附或吸收外来的放射线核素,主要以半衰期较长的139Cs和90Co最具卫生学意义。 食品污染的防治措施如下: 1、开展卫生宣传教育; 2、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全面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律和国家卫生标准; 3、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食品卫生监督,把住食品生产、出厂、出售、出口、进口等卫生质量关; 4、加强果蔬残留农药的监测; 5、灾区要特别加强食品运输、贮存过程中的管理,防止各种食品意外污染事故的发生。 综上所述,食品污染物是凡不是有意加入食品中,而是在生产、制造、处理、加工、填充、包装、运输、贮藏等过程中带入食品的任何物质都称为污染物。污染物有化肥、农药、抗菌素、激素、药物、包装材料溶出物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公开征求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现备案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违反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依法废止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在其网站上公布废止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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