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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法第28条内容
释义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或其所属单位出资或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如果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将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的禁止设立劳务派遣单位的规定。该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禁止自设派遣的具体方式,包括出资或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因此,根据该规定,用人单位及其所属单位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只能向本系统以外的、无利益关联的用人单位进行劳务派遣。
    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条文注释]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为了进一步明确劳动合同法关于禁止自设派遣的规定,实施条例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
    一是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关于所属单位,从形式上一般可以理解为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下属单位,包括:
    (1)企业集团公司的下属子公司、分公司等;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直属单位、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
    (3)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其他组织设立的分支机构等。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不得设立”的具体方式,主要包括出资或者合伙方式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因此,根据实施条例的这一规定,用人单位及其所属单位以出资、合伙等方式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进行系统内派遣,而只能向本系统以外的、无利益关联的用人单位进行劳务派遣。
    拓展延伸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8条的适用范围和解释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8条规定了特定情况下劳动合同解除的适用范围和解释。该条款主要适用于劳动合同中的特定情况,如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者严重违反合同、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等。根据该条款的解释,双方应当依法履行解除合同的程序,同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其他相关条款,雇主在解除合同时应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并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总的来说,第28条的适用范围和解释为劳动合同解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指导原则。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及其所属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并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该条文进一步明确了禁止自设派遣的具体方式,包括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因此,用人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只能向无利益关联的用人单位进行劳务派遣。该条款的规定为劳动合同的解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指导原则,确保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七条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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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0:3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