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女士离婚后孩子的归属问题 |
释义 | 离婚家庭子女的抚养权应平等考虑双方情况,以子女成长为依据。如果子女与父母或祖父母中一方关系密切,则判决随该方生活。法院会根据《民法典》相关条款进行调解或判决。离婚需签订书面协议,并注明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事项。夫妻一方提出离婚可调解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若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则准予离婚。其他情形如重婚、家暴、赌博等也可准予离婚。一方失踪或判决不准离婚后再分居一年,可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分析 离婚家庭的子女在两周岁以上,且双方同争子女抚养权的,法院应同等的考虑双方的情况,看子女随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子女随父母中其中一方时间较长,对这一方较有感情,则孩子应随这一方生活;子女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中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或与之感情较深,也可以作为决定子女随父方还是母方生活的理由。法院在调节或判决的时候会考虑到这个因素,如果子女与祖父母关系较密切,那么一般判决随父方生活,相反,则随母方生活。当然这是在双方其他条件均等的情况下。法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结语 根据以上法条,离婚家庭子女的抚养权应综合考虑双方情况,以子女成长为依据。如果子女与父母中的一方有较长时间的亲密关系,则应随该方生活;如果子女与祖父母中的一方有较长时间的亲密关系,则也可作为决定子女生活的理由。法院在调解或判决时会考虑这一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离婚双方应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明确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如果调解无效,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一百零七条 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本章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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