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共同财产挥霍的认定方式:未行使共同债权、低价卖出财产、高价买进财产等,均可认为挥霍共同财产。受损人可在离婚分割时要求该方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发现可再次分割财产。 法律分析 挥霍共同财产的认定方式如下:怠于行使共同的到期债权、恶意低价出售财产、恶意高价买进财产等行为均可被认定为挥霍共同财产的行为。对于该行为,受损人可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如果在离婚后发现挥霍行为,可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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