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 |
释义 |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协商格式条款应当平等自主,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同时规定了格式条款的禁止条款和不当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格式条款,但必须平等自主,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其中,平等自主是指当事人在协商格式条款时应当处于对等地位,彼此独立自主,不能存在附加不正当条件、强迫或者其他不公平情形。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格式条款的禁止条款和不当条款。禁止条款是指以排除、限制消费者或者其他方当事人权利为目的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免除经营者责任、提高消费者责任、片面修改契约、解除契约、放弃诉讼权等。而不当条款则是指妨碍当事人平等自主的、损害其他一方合法权益的条款。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禁止条款和不当条款,《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或者提出异议,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如何判断格式条款是否涉嫌违法?判断格式条款是否涉嫌违法,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是否违反了平等自主原则,特别是是否存在附加不正当条件、强迫或者其他不公平情形;二是是否包含禁止条款和不当条款;三是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如果发现涉嫌违法,应当及时提出异议或请求变更或撤销。 格式条款在合同中的作用非常重要,但必须要遵守相关规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在使用格式条款时,应当注重平等自主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避免使用禁止条款和不当条款。如有问题,建议及时寻求法律咨询或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格式条款应当符合平等自主原则,不得排除、限制消费者或者其他方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增加消费者或者其他方当事人的责任,不得片面修改契约,不得解除契约,不得放弃诉讼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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