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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的内容
释义
    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包括被处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违法事实和证据;政务处分的种类和依据;不服政务处分决定,申请复审、复核的途径和期限;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四十五条决定给予政务处分的,应当制作政务处分决定书。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被处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政务处分的种类和依据;(四)不服政务处分决定,申请复审、复核的途径和期限;(五)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盖有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的印章。
    第四十六条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分人和被处分人所在机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后,监察机关应当根据被处分人的具体身份书面告知相关的机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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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 7:3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