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财产权利有哪些特点 第一,财产所有权的独占性。财产所有权是一种独占的支配权,所有人的所有权不允许任何人妨碍或侵害,非所有人不得对所有人的财产享有所有权。 第二,财产所有权的全面性。财产所有权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所有物加以全面支配的权利。所有人对所有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完整权利,是最完整、全面的一种物权形式。 第三,财产所有权的单一性。财产所有权并非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利的简单相加,而是一个整体的权利。 第四,财产所有权的存续性。法律不限制各项财产所有权的存续期限。 第五,财产所有权的弹力性。财产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可以通过法定的方式或合同约定的方式同作为整体的所有权相分离。例如设定他物权。 二、财产权包括的内容 财产权包括物权与债权两大类。 (一)物权 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物也包括某些权利。物权具有排他的效力、优先的效力与追及的效力。物权包括所有权与限制物权。前者包括地上权、地役权(从前还有永佃权与典权),都存在于土地(不动产)之上;后者包括抵押权、质权(质押权)、留置权,存在于动产、不动产与某些权利之上。此外还有矿业权、渔业权等。我国农村现有的承包经营权是否物权,尚在讨论中。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还有物权取得权,如物权性的先买权、买回权,我国还没有。 关于物权的一个问题是,占有究竟该不该规定为占有权。 (二) 债权 债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而得到生活上的利益的权利;债权与物权的差异在于其对人性(相对性)、不具排他性(平等性)、债权的可移转性不如物权。债权方面不存在物权法定主义而存在合同自由,因而债权很难分类,更无法列举。一般也不对债权加以分类。 债权有一些附属的权利。例如因合同而发生的债权的主要内容是债权人的给付请求权,但债权人还享有一些其他权利,如 合同解除 权、终止权、撤销权、选择权等。有学者将这些权利集合名为“ 财产的形成权",作为与物权债权并行的一类。不过这些都不是独立存在的,不宜将之另为一类。债权也可以包括一些由其转化形成的权利,如 损害赔偿 请求权。 无体财产权,从前被列入财产权。我们不用无体财产权这一概念而代之以知识产权,另立一类。 三、财产所有权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什么方面 (一)具有内容上的完整性。 (二)具有权利主体上的特定性。 (三)具有相对义务人的不特定性。 (四)具有强烈的排他性。 (五)财产所有权的壳体仅限于财物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