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符合国家和福建省计生政策生育完毕二孩的夫妻,可自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没有强制结扎的规定。《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十六条实行计划生育,已经生育的夫妻,可自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第十七条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免费享受以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一)孕情检查和接受随访服务; (二)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避孕剂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三)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四)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六)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输卵管、输精管吻合手术; (七)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前款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农村由地方财政设立专项经费予以保障,逐步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范围,并按有关规定支付;城镇参加生育保险和其他相关社会保险的,由保险基金按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上述保险或者没有保险项目的,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负担,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地方财政负担。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第十八条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假期。接受绝育手术一方需另一方照顾的,另一方所在单位可以给予五日至七日假期。在落实节育措施休假期间,或者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治疗期间,或者施行吻合手术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第十九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经治疗后仍不能从事正常劳动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给予照顾或者救济。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后接受绝育手术的,可以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助;村(居)民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