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992年。 法律依据:《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 五、股份制企业内部职工持股 (一)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企业内部职工持有的股份,采用记名股权证形式,不印制股票。 (二)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企业内部职工持有股权证,要严格限定在本股份制企业内部。 (三)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在转为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时,其内部职工持有的股权证,应换发成股票,并按规定进行转让和交易。 (四)转化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职工所持股份可以转为“职工合股基金”,以“职工合股基金”组成的法人成为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该基金组织不提向社会办理金融业务。 六、股份制企业试点的范围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尖端技术的企业,具有战略意义的稀有金属的开采项目,以及必须由国家专卖的企业和行业,不进行股份制试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