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9条的规定可知,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程序如下: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①企业名称和住所;②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③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④经营范围等。审查登记。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登记机关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经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给予书面答复,即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理由。成立。企业是否具有开展经营活动的资格,关键就看它是否领取营业执照,在领取营业执照之前,个人独资企业还未合法成立。投资人不能以一个尚不存在的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关键词】公司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