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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车辆转入手续如何办理
释义
    (1)车辆转入手续:
    1、车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转入申请:车主办理车辆转入手续时,提供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完税证明正本、档案转移通知书和档案、《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等资料向转入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
    2、主管税务机关对上述资料审核无误后,办理车辆购置税转入。
    车辆提档转籍程序包括:车辆转出、车辆转入、车辆过户、车辆变更,整个手续的流程是检车照相,注销该车的车牌,接着其它方面如保险、购置税等等都要过户,有问题欢迎咨询华律网律师。车辆转入需要的手续,先在原籍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转籍(转出)手续,领取车辆档案袋,回本籍办理机动车转籍(转入)手续。
    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的,需要办理车辆转移。一个辖区内办理车辆转移较为简单,跨辖区的则稍微复杂一点。
    (2)车辆转籍程序?
    一、车辆转出:1、车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转出申请:车主办理车辆转出手续时,提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原件、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车辆转出证明材料等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转出申请;
    2、主管税务机关对上述资料审核无误后,办理车辆购置税转出。
    二、车辆转入。
    三、车辆过户:
    1、车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过户申请:车主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时,提供完税证明正本、《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等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
    2、主管税务机关对上述资料审核无误后,对过户车辆核发新的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
    四、车辆变更:
    1、车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变更申请:车主办理车辆变更手续时,提供完税证明正本、《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等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
    2、主管税务机关对上述资料审核无误后,对变更车辆核发新的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
    (3)车辆转移办理条件?
    (一)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需要注意的是,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车辆转移:
    (一)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二)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三)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四)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五)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六)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七)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八)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4)需提供的材料:
    1、办理转移登记的提供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档案。
    4、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入本市的提供法定证明、凭证。
    6、《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表格内容用钢笔或水笔填写,不得涂改)。
    7、交验机动车。
    (5)办理流程:
    1、开着自己的机动车,带上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交强险单到注册地车管所。
    2、到咨询台领取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和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并填好表。
    3、按照指示到拍照地方给汽车拍照、拓印,到车辆档案室的窗口,把资料交给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初审,拿上表格跟车辆登记证书,把车开到检验区验车。
    4、验完车后,到业务大厅取号后到窗口办理并缴费,办理临时车牌,把原车牌取下,再到车辆档案室窗口换取临时牌照。
    5、同时得到一个条形码,可以自己过几天去领取档案,也可以去邮寄窗口办理档案邮寄。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二十五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让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让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让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二十六条 申请转让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交验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让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查验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让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在机动车抵押登记期间申请转让登记的,应当由原机动车所有人、现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车辆管理所一并办理新的抵押登记。
    在机动车质押备案期间申请转让登记的,应当由原机动车所有人、现机动车所有人和质权人共同申请,车辆管理所一并办理新的质押备案。
    第二十七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转让登记时,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转出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查验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让和变更事项,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制作上传机动车电子档案资料。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申请机动车转入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并交验机动车。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查验机动车,采集、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审查相关证明、凭证和机动车电子档案资料,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入信息,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或者摩托车在转入地交易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让登记。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让登记:
    (一)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二)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三)距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要求使用年限一年以内的机动车;
    (四)属于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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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2:0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