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车辆转移登记和变更登记有何区别 |
释义 | 车辆转移登记和变更登记的区别如下: 1、性质不同。车辆转移登记是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转卖给他人后要办理的一种登记;车辆变更登记是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车架,更换发动机等一系列操作的登记; 2、所有权是否变化。车辆转移是机动车所有权发生变化,而车辆变更是机动车所有权没有发生变化,机动车以及所有人的相关信息情况发生改变而进行的登记。 一、不予办理车辆转移的情况如下: 1、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2、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3、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4、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5、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6、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7、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8、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二、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所需材料如下: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现所有人和原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4、《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5、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原件; 6、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原件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原件; 7、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办理19座以下载客汽车转移登记的还须提供解除定编管理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办理19座以下载客汽车转移登记的,还须提供验资报告原件; 8、《机动车辆刑侦检验通知书》; 9、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10、查验民警确认机动车后出具的《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总之,车辆转移登记和变更登记的区别在于性质和所有权是否变化。如果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则不予办理车辆转移的手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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