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要约和承诺的区别是什么? |
释义 | 要约和承诺的区别及承诺撤回的条件。要约是希望订立合同的表示,承诺是同意要约的表示。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要约可以撤回,撤回通知应先于或同时于承诺到达要约人。撤回承诺应以明确表明不愿成立合同的通知形式发出。纸质承诺不兑现将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 一、要约和承诺的区别是什么? (一)概念不同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二)意思表示要件不同 1、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承诺对要约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有效;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除外。 (三)生效不同要约采到达主义: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除外。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四)撤回、撤销不同。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二、承诺撤回的条件有哪些 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将已经发出的承诺,在到达要约人之前宣告取消。民法典第 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按照此规定,承诺撤回是有条件的,也就是说撤回承诺的通知必须先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如果撤回承诺的通知迟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承诺仍然有效。 1、撤回承诺应以通知的形式由承诺人向要约人发出,撤回通知应明确表明撤回承诺、不愿意成立合同的意思,否则不产生撤回承诺的效力。 2、在承诺撤回通知的时间上,一般来说,由于承诺一经送达要约人就发生法律效力,合同也随之成立,所以,民法典规定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先于或同时于承诺到达要约人,才能发生防止承诺生效的效果。 对于要约和承诺的情况是比较常见的,对别人发生承诺的同时,别人也会对自己发生承诺,承诺可以是口头承诺,也可以变成纸质承诺,不管哪一种都是需要负责的,尤其是纸质承诺,在不兑现的情况下会承担责任。 结语 要约和承诺的区别在于概念、意思表示要件、生效方式以及撤回条件等方面。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承诺是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人受承诺约束,但承诺对要约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时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变更。要约采取到达主义,即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而承诺应以通知方式作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除非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撤回承诺的条件是撤回通知应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要约人,否则承诺仍然有效。因此,在承诺中,无论是口头还是纸质,都需要履行责任,否则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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