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标准体系包括哪些内容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标准体系是一定范围内的标准按其内在联系形成的科学有机整体。与实现一个国家的标准化目的有关的所有标准,可以形成一个国家的标准体系; 与实现某种产品的标准化目的有关的标准,可以形成该种产品的标准体系。标准体系的组成单元是标准。标准体系应具有以下特性:目的性。即每一个标准体系都应该是围绕实现某一特定的标准化目的而形成的; 层次性。即同一体系内的标准可分为若干个层次。它反映了标准体系的纵向结构,协调性。即体系内的各项标准在相关内容方面应衔接一致,配套性。即体系内的各种标准应互相补充、互相依存,共同构成一个完整整体,比例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十条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否符合前款规定进行立项审查,对符合前款规定的予以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立项的,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 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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