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效力待定合同不属于有效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是一种特殊效力的合同,这种合同虽然成立,但是需要他人行使追认权后才能够使合同生效或者归于无效。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不确定,它既非有效,也非无效,而是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之中,既不同于有效合同,也不同于无效合同,也有别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一、如何区分效力待定合同与变更可撤销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区分如下:效力待定合同需要一定条件才能生效,如经过补正方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内不予补正则视为无效;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形的,为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该情形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关于协议书的法律效力 需要具体看协议书的内容,主体,客体。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我们知道合同的效力可分为四大类,即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三、效力待定的民事合同类型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因存在不足以认定合同无效的瑕疵,致使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合同效力暂不确定,由有追认权的当事人进行补正或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进行撤销,再视具体情况确定合同是否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