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用他人名义购房,房屋归属 |
释义 | 借用他人名义买房的,应当订立合同确定房子归属于出资人。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所有权是依据房屋登记发生效力。如果被借用名义的人与出资人之间没有签订相关合同,而房屋登记上面记载的是他人的名字,则可能会导致房屋归他人所有。 一、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如下: 1、申请经济适用房的居民必须要拥有本市的户籍; 2、申请人和一起申请的人之间要存在一定的关系,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申请人的配偶、子女、父母都可以算进这种关系。已婚的申请人必须要将自己的配偶和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 3、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不可以拥有任何形式的住房和建造房屋的土地。自建形式的住房包括很多种类,比如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社会微利房、含准成本房。同时,房改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商品房、自建房等违规住房也不可以建造; 4、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户籍所在的城市没有购买过其他政策性的住房,也没有领取过国家颁布的购房补助,在一年内也没有转让过其他形式的住房; 5、申请人的家庭年收入不可以超过户籍所在城市的平均值; 6、申请人的家庭总资产不可以超过政府规定的总数额; 7、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不可以违反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 一、办理房产证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如下: 1、房屋买卖合同; 2、盖章的申请表; 3、测绘图、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两份; 4、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和房价结算的确认书; 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6、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 7、购房人身份证明; 8、银行的提前还贷证明; 9、共有的提交共有协议。 二、常见的经济适用房买卖纠纷如下: 1、双方明确约定一方将自己所有的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房号转让他方; 2、双方不明确约定买卖房号,仅签订协议约定,房屋购买后有关房屋的所有权利归属于实际出资人一方,名义买房人要无条件协助实际出资人办理相关手续; 3、名义买房人在购买经济适用房之后即与实际出资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该套房屋出卖给实际出资人,待政策允许后再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综上所述,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有七大点,包括具有本地户籍,申请人之间有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无住房和建造房屋的土地,在户籍地没有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或者领取过购房补助,家庭年收入不超过户籍地平均值,家庭总资产不超过政府规定的总数额和不违反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 二、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 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的关系是:合同关系、权属关系、都是股东成员、可以处分股权等,对于实际出资人与名言股东都是公司生产和运营的基础,双方都可以通过对公司进行投资来获得一定的收益。(1)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实际出资人的投资权益应当依双方合同确定并依法保护。(2)权属争议。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实际出资人成为公司的股东成员。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4)名义出资人处分股权。 三、离婚房屋怎么划分,离婚房屋如何分割 诉讼离婚房产价值确认的方法有:协商确定、评估确定、竞价确定。 离婚房屋划分有以下情况: 1、一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双方父母出资购房,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分割; 3、一方婚前购买房屋,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4、以按揭贷款方式买的房屋所有权归属是有特殊性的。对于房屋产权的分隔,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 5、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只要未过户,依然属于赠与人,不予分割; 6、以父母名义买房,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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