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报警人必须到派出所录口供么 |
释义 | 报警人不一定要做笔录的。就是报警后如果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警方是不会受理的,也就不会做笔录了。符合立案条件,警方立案调查作初步调查的情况下才需要对报警人做笔录。不是一定要去派出所才能做笔录,可以在派出所,可以在案发现场,可以指定地方询问。报警后,公安机关会派员到现场,如果案情简单,一般当场记录,并由报案人签字即可。如有重大案情,或特殊情况,会请报案人到公安局陈述案情,并记录。在此纠正,不是录口供。口供是对犯罪嫌疑人陈述案情事实的说法、 报警后是要录口供做为记录的。上面要记录记录报案人的名字、报案时间、案件简要情况,指派出警情况等。如果不去配合做笔录,很难起到应有的报案效果。对做笔录的时间没有明确的规定,越早做笔录,越能实现报案的目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 (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在场的,由见证人和办案人民警察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五)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 告知、通知家属情况或者无法通知家属的原因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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