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不足
释义
    法律分析:在生育限制政策下,部分家庭无法通过增加生育数量来满足有儿、有女或儿女双全的需求,也无法满足《收养法》中无子女的规定,但购买儿童却可以进行性别选择,也可绕过当地计划生育机构在怀孕期间的干扰和胁迫。还有,无法生育的夫妻早年可将亲友的孩子过继到身边,但《收养法》将送养的孩子也当成计划内生育名额,使得亲友很难生育更多的孩子过继出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8 3:2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