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对走私武器、弹药罪、 走私核材料罪 、 走私假币罪 、 伪造货币罪 、 集资诈骗罪 、 组织卖淫罪 、 强迫卖淫罪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战时造谣惑众罪 等9个罪的刑罚规定作出调整,取消死刑。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