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薪资水平增长等情况,青岛最低薪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薪资标准执行前两档,即: 驻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区用人单位月最低薪资标准调整为1910元,小时最低薪资标准调整为19.1元; 驻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用人单位月最低薪资标准调整为1730元,小时最低薪资标准调整为17.3元。 其中,月最低薪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薪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我市调整月最低薪资标准和小时最低薪资标准》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日前,省政府下发《关于公布全省最低薪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8〕80号),自2018年6月1日起,全省月最低薪资标准按地区分别调整为:1910元、1730元、155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薪资标准调整为19.1元、17.3元、15.5元。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薪资水平增长等情况,我市最低薪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薪资标准执行前两档,即:驻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区用人单位月最低薪资标准调整为1910元,小时最低薪资标准调整为19.1元;驻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用人单位月最低薪资标准调整为1730元,小时最低薪资标准调整为17.3元。 最低薪资标准的规章有哪些 本规章所称最低薪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本规章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章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