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符合相关情况的可以进行补选或者重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六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