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安全事故责任分两种情形: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行为直接造成受害人损害的,由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过错责任,受害人有过错的,减轻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由第三人造成受害人损害,安全保障义务人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由侵权第三人承担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补充责任,受害人有过错的,适当减轻责任人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主要包括经营场所的经营者以及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宾馆、商场、银行等),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体育比赛、招聘会、演唱会等)。 法条依据:《民法典》第1198条 第 1 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 2 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