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合同债权人有三种不同的抗辩权,分别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指的是当事人互相承担债务,并没有先后顺序,双方都有权利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相承担债务,并有先后顺序,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债务,另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此外,还有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法律分析 合同债权人的抗辩权分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相承担债务,没有先后顺序,双方都有权利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相承担债务,有先后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还有其他法律规定下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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