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果我在下班路上自己不小心摔伤,老板会不会赔偿? |
释义 | 劳动者在下班路上自己摔伤,老板一般不要赔。但如果有致害的第三人,则可要求该第三人来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劳动者在下班路上自己摔伤,老板一般不要赔。该情形一般不能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有致害的第三人,则可要求该第三人来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下班途中属于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导致骑电动车摔伤的,算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劳动者在下班路上自己摔伤,一般不被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如果有第三人造成了伤害,劳动者可以要求该第三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导致骑电动车摔伤的情况被认定为工伤。因此,劳动者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享受工伤保险的相关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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