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辞职以后职业年金怎么办 |
释义 | 需要分两种情况:1、辞职后新就业单位已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那原有的职业年金的个人账户部分可以跟随个人转移到新单位;2、若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 一、交了几十年社保退休后去世了钱退不 交几十年社保,没有退休就去世了,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家属可以享有以下福利待遇等。逝者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包括本金+利息可以继承,一次性支付。如果逝者工作单位属于实行职业年金制度的单位,职业年金可以继承,包括本金+利息,一次性支付。 二、职业年金是交多少年 年金和养老金并轨时间上是同步的,具体何时开始扣费,缴费按单位和个人都有自己的分摊比例,退休后才可领取。职业年金至少要累计交够15年,达到退休年龄的时候才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如果现在不再交纳了,那么,已经交的保险也要等到够退休年龄的时候把进入个人账户的保险金额一次性领取。对于月工资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职工,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时,与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之和,超过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按前述规定计税;未超过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领取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单位和个人在本通知实施之前开始缴付年金缴费,个人在本通知实施之后领取年金的,允许其从领取的年金中减除在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且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就其余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的规定征税。在个人分期领取年金的情况下,可按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分比减计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减计后的余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对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允许领取人将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按12个月分摊到各月,就其每月分摊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则不允许采取分摊的方法,而是就其一次性领取的总额,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个人领取年金时,其应纳税款由受托人代表委托人委托托管人代扣代缴。年金账户管理人应及时向托管人提供个人年金缴费及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托管人根据受托人指令及账户管理人提供的资料,按照规定计算扣缴个人当期领取年金待遇的应纳税款,并向托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5.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年金托管人,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受托人有责任协调相关管理人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提供相关资料。 《企业年金办法》第二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企业年金: (一)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也可以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 (二)出国(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二十五条未达到上述企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第八条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工作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新就业单位已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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